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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我市企业涉外案件维权援助获全胜
作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科 点击数:722 更新时间:2020/1/13

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我市企业涉外案件维权援助获全胜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5日,中体飞行(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德国人于尔根·赫克尔斯穆勒委托向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投诉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使用的草坪跑道模块涉嫌侵犯专利权人为德国人于尔根的外观设计名称为“栅栏”、专利号为ZL201830296592.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7月10日,枣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机场草坪跑道模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中体飞行(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处理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名称为“盖板(2)”、专利号为ZL201830504428.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枣庄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3月21日接到省市场监管局就枣庄市台儿庄通用机场草坪跑道模块涉嫌侵犯德国人于尔根专利权舆情案件后,当天就指导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妥善处理专利侵权舆情,由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并就案件情况形成书面汇报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汇报。

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于5月15日收到中体飞行(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草坪跑道模块涉嫌侵犯德国人于尔根外观设计“栅栏”专利权后,第二天,就与枣庄市知识产权局、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一同到台儿庄通用机场开展专利维权援助活动。经调查,台儿庄通用机场所使用的草坪跑道模块是2018年11月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从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称其产品系自主设计研发。台儿庄通用机场于2018年底采用草坪跑道模块建成了机场跑道,于2019年3月8日正式投入使用。经对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询问,其称,北京永邦公司称德国人于尔根授权的名称为“栅栏”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201830296592.5)应为无效专利。理由如下:2018年1月,衡水航空飞行营地已经将于尔根申请专利的栅栏使用于飞行营地道面铺装。2018年4月份衡水新闻网、网易等媒体对衡水机场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产品公开使用后申请的专利为无效专利。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起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人现场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向涉案产品使用方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讲解了该案件如何进行维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该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使用权,即涉案产品使用方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不构成侵权。该中心专业人员同时向该产品制造、销售方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根据其已收集的该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使用的证据,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以保护企业自身权益。











2019年7月10日,枣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中体飞行(北京)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处理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名称为“盖板(2)”、专利号为ZL201830504428.9的专利权案件后,当天就对相关请求文件及证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当天就予以了立案,案号:鲁枣市监知法处字〔2019〕1号。

7月12日,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送达专利侵权纠纷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相关材料。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同时也兼顾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审理效果,枣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同时向被请求人释明了如何寻求救济以及维权援助的途径。

由于该涉案专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北京永邦天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该外观设计盖板(2)(专利号ZL201830504428.9)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于2019年7月18日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根据被请求人枣庄市台儿庄锐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2019年8月7日向市局递交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 2019年8月19日起中止对本案的处理。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所作的无效宣告决定结果,再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口头审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经审理当庭宣布该外观设计盖板(2)(专利号ZL201830504428.9)专利权无效。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 年12月2日,市局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自2019 年12月2日起恢复对本案的处理。由于本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依据已不存在,根据《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终结本专利纠纷处理。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至此,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我市企业进行的涉外维权援助的案件获全胜。










三、案件典型意义

1.枣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笔录,同时向被请求人释明了如何寻求救济以及维权援助的途径。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同时也兼顾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审理目的。实现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2.开拓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维护我市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职能,及时快捷地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精准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印卫林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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