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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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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发布会内容之五:知识产权业务制度
作者:admin 点击数:681 更新时间:2020/4/26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培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体,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培育目标

第三条 着重以我市6大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扶持30家工业骨干龙头企业和30家工业创新成长型企业为培育对象,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产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发挥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挖掘申报、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投融资和知识产权规则运用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着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夯实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基础,实现贯标企业逐年增加,力争到2022年实现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企业达到40家以上,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2家以上,新增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家以上。

第三章 培育政策

第六条 建立优势企业培育奖励政策,鼓励区(市)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科技、经济等配套政策,健全优势企业培育政策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与各部门关联政策的协同联动,形成培育工作合力。

第七条 坚持择优奖励,突出政策扶持导向,重点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大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引进一批高端贯标服务机构,形成政府、企业、机构全链条服务体系,为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九条 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宣传培训力度,邀请知识产权知名专家,以重点企业为培训对象,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方式,分层次内容精准培训;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第十条 建立优势企业培育库,涵盖贯标认证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优势企业申报,组织开展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遴选,引导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优势企业培育进度,实行季通报、半年通报和年通报。

第五章 培育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规则指导、政策扶持、精准服务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各部门互相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培育理念,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树立理念、建立机制、强化措施、提高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和发展资源向优势企业汇聚,为优势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结合产业分类、战略定位及发展基础,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实施分类指导。同时,基于本辖区企业分布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培育工作特色,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章 培育考核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1、被认定的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2、属于省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从优;

3、达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被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且培育期满;

2、为全国骨干企业,拥有涉外知识产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对社会责任有承担;

3、达到《国家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省局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及其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核验。符合条件的,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规范办理并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借款人系指在枣庄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枣庄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借款人须有一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盈利纪录,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

(四)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可以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未对该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五)用于质押的专利处于实施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三)发生专利纠纷的;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

(五)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质押融资措施

第七条 着力营造政策环境,强化质押融资扶持,鼓励区(市)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省、市、区三级支持合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八条 加强政策宣传,市区联动,深入企业调研,开展精准服务,做好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备案工作。

第九条 搭建质押融资协调推进平台,建立联席制度,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和金融机构协同合作,建立企业、机构、银行、政府服务体系。

第十条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情况实行季通报、半年通报和年通报。

第四章 额度利率期限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出具贷款人认可评估机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就质物评估服务投保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五章 质押融资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质押贷款意向的,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但不限于)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五)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第十七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借款人在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填报《枣庄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表》(见附件),报送辖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由各区(市)报送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

第六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对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一条 标准范围

(一)贴息标准。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2个年度。

(二)贴息范围。以专利权“知银保”融资模式的贷款项目,企业以其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明确,组合贷款中以其他标的贷款额度以及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属于贴息范围。2018年后产生的贷款执行本标准,2018前产生的贷款仍按《办法》执行。

(三)评估补助。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贷款于规定时间前按时完成还本付息。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且该证明中明确专利权质押在贷款中额度或所占比例;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扶持资金以省市场监管局当年通知为准。


知识产权重点维权援助企业联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枣庄市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直通车制度,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精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足重点服务促进发展,确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重点企业,着力满足企业实际维权需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构建企业保护维权快速便捷响应通道,实现保护维权直通直达,高效、妥善解决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加快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联系企业

第三条 基本条件。遴选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内在需求的企业,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重点维权援助企业库,第一批入库企业30家左右。包括: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达标企业,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较多的龙头骨干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长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遴选方式。采取企业申报与区(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管理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综合考察确定,并在官网对入库企业予以公示。枣庄市知识产权重点维权援助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联系制度

第五条 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一)开展企业精准服务。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跟踪式一体化服务,推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服务。建立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区(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管理部门与重点维权援助企业联络员制度,实行专人联络,双向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动态,全面了解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指导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水平。

(二)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三)开展管理提升行动。指导重点维权援助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 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优先给予知识产权智力援助或资金援助;

(二)优先给予专利创造资金资助与奖励;

(三)优先推荐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

(五)优先提供知识产权贯标、专利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和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评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六)优先推荐评选相关专利奖项;

(七)优先获得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八)优先给予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大数据集成运用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

(九)其他优先服务。

第七条 畅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渠道

(一)为重点维权援助企业提供便捷和快速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响应通道,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服务,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二)对重点维权援助企业进行快速维权指导,提供高效、便捷和贴身服务。

(三)依托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枣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和《晋冀鲁豫执法协作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等,为重点维权援助企业重大、疑难专利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技术支持、法律援助或资金支持。

(四)加强各重点维权援助企业之间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和协作。

第八条 建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一)指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二)引导支持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立知识产权投诉的受理、调解机构,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电商平台依据专利法、电子商务法告知专利权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的渠道和程序。

(四)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依托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电商平台调解的案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

第四章 联系要求

第九条 各区(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重点维权援助企业联系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联络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维权援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指导和维权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第十条 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服务措施和政策支持,建立协商、协调机制,落实人员、落实机构、落实措施。落实区(市)联系科室及联络员和企业(单位)联系人,实行专人联络,双向联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分级抓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要求,对本辖区企业和单位认真筛选,组织推荐企业。


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与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权援助,是指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专利维权方面的智力援助或资金援助。

中心可以直接或者组织、协调、聘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专家提供智力援助。

第三条 枣庄市级财政在知识产权专项下设立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维权援助工作遵循依法援助、公益维权、程序公开、服务至上、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五条 维权援助依申请启动为原则;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心可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

第二章 内容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中心申请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可以给予智力援助或资金援助。

(一)遇到了难以解决的专利事项或案件,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专利无效宣告、专利纠纷处理或专利诉讼等费用的;

(二)被确定为《枣庄市知识产权重点维权援助企业》的;

(三)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无效宣告、专利纠纷;

(四)有影响和示范作用的专利案件,需要进行维权援助的。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给予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

(一)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专利纠纷的;

(二)发生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的企业法人、无力支付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法人。

本条所称的“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是指具有枣庄市常住户口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公民。

“涉外”是指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境外的公民或法人。

“重大”是指对本市的某个行业、产业或重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

第七条 提供智力援助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法律状态、无效宣告程序、纠纷处理和诉讼等咨询;

(二)提供专利纠纷案件侵权判定及赔偿参考意见;

(三)为申请人推荐相应的专利纠纷案件代理、评估、司法鉴定等机构;

(四)对重大经济、文化活动,展会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状态查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等;

(五)为涉外、重大、疑难专利纠纷案件的论证、咨询推荐机构、专家;

(六)其他需要提供援助的事项。

第八条 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中心在财政拨付的维权援助资金范围内,对申请人因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提供资金援助的内容包括:

(一)一般的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援助不超过1万元;

(二)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援助不超过2万元;

(三)重大涉外专利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援助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电话“12315”、网站(http://www.zzsipo.cn)、邮箱(zaozhuang12330@163.com)、来访等途径申请一般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枣庄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权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本人签章);

(四)申请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及证据材料,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结果等;

(五)申请资金援助的,需提供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或法院等出具的案件受理文书以及专利纠纷案件相关维权费用证明(费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个人签名,单位盖公章);与服务机构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协议)、案件诉讼材料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困难的,应提供企业经营状况或个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智力援助案件和申请资金援助案件,申请人按照属地向所属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属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初审后,提交中心。

对于一般的智力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中心同意维权援助的,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通知,并明确对其援助的事项和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援助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给予资金援助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援助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公益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维权援助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三)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的;

(四)请求资金援助的,财政拨付的维权援助资金已使用完;

(五)中心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中心应当定期对参与维权援助工作的人员进行维权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金援助的,应当追回援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

申请人获得资金援助后,不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援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维权援助档案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提供的知识产权智力援助等仅供申请人参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枣庄市新城嘉陵江路77号 联系电话:0632-3153787 336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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